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二百十五开封楚女 randan46201@126.com
【条文】
《民诉法解释》第517条:
债权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人民继续执行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
【修改】
删除。
【理由】
只要人民未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债权人请求人民继续执行不须再次提出申请;仅在人民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再次请求人民执行时,才须再次提出申请,这与本解释第519条第2款表达的意思相同。
【条文】
《民诉法解释》第520条: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应当受理。
【修改】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理由】
(一)这里不能规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自终结执行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之日重新计算”,因为有可能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撤回执行申请,在此情况下,申请执行时效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重新计算。
(二)时效期间届满,被执行人获得抗辩权,人民不动主动援引。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与当事人撤诉后可再次起诉一样,超过诉讼时效可以起诉,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也可以申请,本解释与“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应予受理”的解释冲突,也与《民法总则》第192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第193条关于“人民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规定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