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疫情报告培训制度
一、传染病防治法的制定与修订
19__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传染病防治法》。20__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二、传染病分类
其中甲类传染病:2种;乙类传染病:25种。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将丙类传染病中的肺结核列为乙类传染病管理,将新发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亦列入乙类传染病管理;丙类传染病:10种。
三、报告人
卫生部20__年第37号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四、报告时限
卫生部20__年第37号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甲类:城市2小时,农村6小时内;乙类:城市6小时,农村12小时;丙类:在24小时内报告
五、报告方式
37号令第十条、第17条规定的报告方式为:网络、电话、传真,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须实现计算机网络直报。
六、院内报告方式
1、传染病报告卡。责任人负责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应项目齐全,有确切详细地址,14岁以下者注明家长姓名。
2、传染病登记本。上报的传染病疫情须登记在传染病登记本上,并与门诊日志和出入院登记相符。
七、法律责任
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第69条规定:
1、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臵的;
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2、降级、撤职,开除,吊销执业证书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它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3、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卫生部第37号令第40条规定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节严重者,暂停执业6个月至一年以下,或吊销其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