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可要求补偿,享受工伤待遇。工伤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伙食补助及交通费用也可报销。非工伤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康复费用符合规定可由基金支付。
法律分析
工伤复发可要求补偿。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待遇。员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病接受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紧急情况下可先到最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工伤康复费用,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拓展延伸
工伤复发赔偿制度的现状及改进方向
工伤复发赔偿制度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目前,该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赔偿标准不够明确,导致赔偿金额难以确定;其次,赔偿流程繁琐,给劳动者带来不必要的困扰;此外,赔偿时效性不强,劳动者等待赔偿的时间过长。为了改进这些问题,应该加强对赔偿标准的明确规定,确保赔偿金额合理;简化赔偿流程,提高劳动者的申请和获得赔偿的便利性;同时,要加强赔偿时效的监督和管理,缩短劳动者等待赔偿的时间,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及时保障。通过这些改进方向,可以进一步完善工伤复发赔偿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结语
工伤复发可要求补偿,享受工伤待遇,工伤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需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急救情况下可先到最近医疗机构。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疾病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康复费用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复发赔偿制度应加强明确规定、简化流程,缩短赔偿时效,以保障劳动者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