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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书的强制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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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书可以强制执行,申请人需提供强制执行申请书、主体资格证明、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等材料。调解书属于生效的法律文书,一旦签字即需执行。

法律分析

一、行政调解书可以强制执行吗?

理论上是可以强制执行的,生效的调解书,当事人必须要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3)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4)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

(5)属于执行管辖。

二、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是什么?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有: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审理,一、二审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由此可见,并不是只有判决书才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调解书也属于法律文书,所有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在拒不执行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不接受调解的话可以不签字,但只要签了字就得执行。

结语

调解书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在生效的情况下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必须履行调解书的内容,如果一方拒绝执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包括:法律文书已经生效、具有可执行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是权利人或权利承受人、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属于执行管辖。申请强制执行时,需要提供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等材料。调解书虽然可以不签字不接受,但一旦签字,就必须执行。因此,无论是判决书还是调解书,在拒不执行的情况下,都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三节 冻结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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