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具体内容如下:1、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要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4、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5、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6、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7、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财产,不得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企业一般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他是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残值后的余额,也可根据实际使用年限预计残值。公式如下: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年折旧额除以12=月折旧额。【法律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不需要计提折旧的哦,不管是什么模式,因为你要要随时准备卖的,并且这个时间不会持续很长,最多一年内就要卖出去的。所以提折旧没啥意义,浪费人力物力。法律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