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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利润和利润总额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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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税前利润是利润总额。税前利润是企业交纳所得税以前的计税利润,也就是没有扣除税费之前的利润。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交纳所得税的计税利润是指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包括营业外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以及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即税前利润是企业的利润总额。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2种观点: 利润总额不包括。是价外税,不影响利润和成本,会影响负债,是应交税费的明细科目,应交税费是资产负债表的列示项目,会在资产负债表体现出来,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而利润总额、营业利润属于利润表的列示项目。利润总额包括如下:1、主营业务利润(产品销售利润);2、其他业务利润;3、投资净收益;4、营业外收支净额。综上所述,是价外税,一般收入是不包含的。不过,因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不能抵扣,会将这部分归集到成本中,所以利润表某些成本或费用行次是包含进项税的。征收通常包括生产、流通或消费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基于增值额或价差为计税依据的中性税种,理论上包括农业各个产业领域(种植业、林业和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交通和商业服务业等,或者按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批发、零售与消费各个环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应纳税所得额不是利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所获得的所有应税收入减除在该纳税期间依法允许减除的各种支出后的余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税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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