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这里的利息1.5分指的是本金在一个周期内产生的利息是1毛5,具体是否为高利贷,要看其周期是多少。如果说月息1.5分即1.5%的利息,年利率为18%,而高利贷的标准为年利率是否超过36%,超过36%的即为高利贷。利息1.5分的年利率为18%,因此,并不属于高利贷。一、网络贷款多少利息合法不管是什么贷款,借贷利率都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这个标准的,即属于高利贷。法律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网络贷款利率不超过年利率36%就是合法的。我国对贷款利率进行了划分,一般年利率不超过24%时,属于司法保护区,借款利率在这一范围内,借款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偿还贷款本息,否则国家法庭就会强制借款人还清欠款。贷款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时,属于自愿协商区,这一利率范围常见于私人借贷,主要为借贷双方自愿承认的贷款利率,借款人如果不还这一部分利息,出借人告上法庭时,法庭也不会强制借款人偿还这一部分的利息。贷款年利率超过36%时,属于违法区,凡是年利率超过36%的贷款产品都属于高利贷,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二、放高利贷受法律保护吗中国是严令禁止高利贷的,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法律最高保护到年利率24%,如果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部分的利息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年利率在24%——36%之间这部分利息,法律不保护。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也不反对。三、网上高利贷不还最终有什么后果如果网络贷款是属于高利贷的,可以通过以下的方式处理:1、高利贷是指年利率超过36%的贷款,对于超出的部分,贷款者不需要偿还,法律是不支付的。2、对未超出36%的利息,贷款者要偿还,这部分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3、如果贷款者对合法部分利息和本金不偿还的,就会构成贷款违约,网贷平台是可以起诉贷款人的。4、如果贷款人无力一次性清偿贷款的,可以与网络贷款平台协商分期清偿合法的贷款和利息。5、如果贷款人有能力向其他人取得贷款的,建议先清偿网络贷款,然后再慢慢清偿向其他人借的款,这样可以减少利息的支付。高利贷是属于违法的贷款,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借款人对于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是不需要支付的,如果有其他借款来源的情况下,最好先清偿网络贷款平台的贷款,这样可以减轻还款的压力。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3种观点: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应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此标准的利率属于高利借贷行为,约定无效。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确时,按照交易方式、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出借人请求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应予支持,但约定利率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法律分析1毛钱的利息算高利贷,一般都是几分的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结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此法律依据,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七)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债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一百零三条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对其服务能力和经营业绩进行如实陈述,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