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失信联合惩戒是指对失信企业开展各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其惩戒的对象为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法律客观:《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当事人采取的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行业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和失信评价的当事人应实施本条所列的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措施。 本条各项措施中,“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从事”是指不得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3种观点: 一、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对象为被中国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违法失信当事人),具体包括:(1)上市公司;(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4)上市公司收购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各方(含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其中,以违法失信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为主。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1、关于中国提供的上市公司相关主体违法失信信息中国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法处理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违法失信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并依法公开违法失信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中国在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后,及时通过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光盘传递或者网络专线等方式向各单位通报违法失信当事人的上述失信信息。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各单位也可以向书面查询特定机构或者人员的违法失信信息。各单位将提供的信息作为依法履职的重要参考,对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也可以视违法失信行为情节的轻重,依法对违法失信的当事人实施惩戒。对于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单位可酌情处理。各单位实施惩戒后,定期将有关惩戒结果反馈中国和国家发展改革委。2、关于各单位提供的上市公司相关主体违法失信信息中国定期向备忘录各签署单位报送属于联合惩戒对象范围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身份基本信息,各单位根据上述基本信息将对相关机构或者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汇总提供给中国。中国也可以在行政许可等监管执法工作中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书面查询各单位对特定机构或者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人民被执行人和失信执行人信息。中国在行政许可审核、日常监管检查以及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情节认定等工作中,根据各单位提供的失信信息实施失信惩戒或者重点监管,定期将失信信息使用情况和惩戒结果反馈各单位,并汇总后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