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界科技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自然灾害救助申请有条件吗

自然灾害救助申请有条件吗

来源:达界科技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应急期生活救助标准。自然灾害应急生活救助资金由原来每人每天10元、救助期15天提高为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15天。 2、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灾后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由原来每人每天10元和1斤大米、救助期限3个月提高为每人每天20元和1斤大米、救助期限3个月。 3、因灾“全倒户”重建补助标准。因灾“全倒户”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由原来每户补助10000元提高到每户补助20000元(五保户、孤儿每户补助25000元)。 4、因灾“重损户”修缮补助标准。因灾“重损户”农房修缮补助资金由原来每户补助1000元提高到每户补助2000元。 5、因灾遇难(失踪)人员家属抚慰金标准。由原来每个遇难(失踪)人员8000元提高到20000元,发给其亲属。 6、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标准。冬令春荒生活救助由原来按人均90元标准提高到按人均150元的标准,实行分类救助。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三)提供疾病治疗;(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确定、公布。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应急期生活救助标准。自然灾害应急生活救助资金由原来每人每天10元、救助期15天提高为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15天。 2、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灾后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由原来每人每天10元和1斤大米、救助期限3个月提高为每人每天20元和1斤大米、救助期限3个月。 3、因灾“全倒户”重建补助标准。因灾“全倒户”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由原来每户补助10000元提高到每户补助20000元(五保户、孤儿每户补助25000元)。 4、因灾“重损户”修缮补助标准。因灾“重损户”农房修缮补助资金由原来每户补助1000元提高到每户补助2000元。 5、因灾遇难(失踪)人员家属抚慰金标准。由原来每个遇难(失踪)人员8000元提高到20000元,发给其亲属。 6、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标准。冬令春荒生活救助由原来按人均90元标准提高到按人均150元的标准,实行分类救助。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法律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 县级以上地方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第2种观点: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原则:1、以人为本;2、主导;3、社会互助;4、灾民自救的原则。自然灾害的主要影响如下:1、灾难会带来实质性的创伤和精神障碍;2、绝大多数的痛苦在灾后一两年内消失,人们能够自我调整;3、由灾难引起的慢性精神障碍非常少见;4、有些灾难的整体影响可能是正面的,因为它可能会增加社会的凝聚力;5、灾难扰乱了组织,家庭以及个体生活。自然灾害的特点归结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1、自然灾害具有广泛性与区域性;2、自然灾害具有频繁性和不确定性;3、自然灾害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和不重复性,主要自然灾害中,无论是地震还是干旱, 洪水,它们的发生都呈现出一定的周期性;4、自然灾害具有联系性;5、各种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危害具有严重性;6、自然灾害具有不可避免性和可减轻性。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条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以下内容:(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二)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四)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县级以上应当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

第3种观点: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县级以上地方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走的。考虑民生,有时受灾也补偿.对于自然灾害,国家颁发了救助条例。法律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十五条 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或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受灾地区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有法律规定,不是国家义务,但考虑民生,有时受灾也补偿.对于自然灾害,国家颁发了救助条例。法律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受灾地区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走的。考虑民生,有时受灾也补偿.对于自然灾害,国家颁发了救助条例。法律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十五条 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或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受灾地区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1种观点: 1、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审批表》;2、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回执;由村组联评小组对拟救助名单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无异议或评议不能成立的,经办人在《荷塘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将相关材料装入信封,流转镇、街道;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3、镇、街道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将相关材料装入信封,流转区民政局;4、区民政局对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对受灾对象进行抽查,并将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在村、社区及镇、街道进行两级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发放救助金。一、需要什么手续办理低保呢1、户主申请:持有当地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2)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伤残证、指定医院出具的劳动能力状况证明;(3)用工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性收入证明;(4)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营性收入及承包或承租的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的耕地、山林、水面等生产资料数、质量情况证明;(5)学生证、入学通知及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证明;(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地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乡镇出具的有关证明;(7)其它证明材料(下岗证、退休证、就业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医疗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2、村(居)委会评议:受乡镇(事处)委托,村(居)委会组成由干部、村民代表、老党员等成员参加的低保待遇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及实际生活评估与计算的初审工作,召开评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初步意见,并将评议结果公示不少于3天。符合规定条件且经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发给并填写《低保申请审批表》,由评议小组负责人签属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报乡镇(事处)复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申请和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公示后群众有异议的,提请复审。3、乡镇(事处)审核:乡镇(事处)组成由主管领导、民政、财政、统计、工商及各党支部等成员参加的低保待遇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评估。符合规定的,由主管领导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属审核意见后,连同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报上级民政部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回村(居)委会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4、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审批手续,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对未被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应在《低保待遇审批通知单》中说明理由,并通过乡镇(事处)或委托村(居)委会送达申请。5、审批后公示与发放: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交由乡镇(事处)或委托村(居)委会,在公示栏再次公示不少于3天。二、大病救助申请流程是怎样的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到村(社区)申领《大病救助审批表》;参保人填写《大病救助审批表》,同时附上住院、出院小结等原件材料。每一笔住院费用只能用于一次救助申请;参保人将《大病救助审批表》、住院、出院小结等材料送村(社区)核实并签署意见;村(社区)报送镇(街道)核实并签署意见;镇(街道)送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经调查、审核、集体讨论,初步拟定救助对象名单;对拟救助对象的有关情况向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决定救助对象名单,并通过镇(街道)发放救助款。大病救助的核批时间一般为每年的1月和7月全年两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法律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 县级以上地方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第3种观点: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明确了: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或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1、县级以上地方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物资、设备;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处理;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等级和相应措施;灾后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条例规定,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或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立即向社会发布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2、受灾地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3、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受灾地区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法律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或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