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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收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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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精神病人收养条件1、收养对象无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扶养人或赡养人(简称“三无人员”)的精神病患者。2、收养手续(1)精神病患者所在社区或亲属代为提出入住精神病院书面申请,并填写《长宁区精神病患者入院申请表》,报街道(镇)审核。(2)区民政局审批入院申请材料后,指定入住精神病院。(3)街道(镇)组织护送精神病患者入住指定精神病院。一、精神病院收病人条件如下:1、属于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2、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3、属于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二、精神病鉴定标准:1、精神病指严重的心理障碍,患者的认识、情感、意志、动作行为等心理活动均可出现持久的明显的异常;2、不能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3、动作行为难以被一般人理解,显得古怪、与众不同;4、在病态心理的支配下,有自杀或攻击、伤害他人的动作行为;5、有程度不等的自制力缺陷,患者往往对自己的精神症状丧失判断力,认为自己的心理与行为是正常的,拒绝治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建设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加强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能力建设。县级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建立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机构。第六十九条 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助。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第2种观点: 按照我的理解,应该是可以打点擦边球的,按照现有标准(目前各省市标准有一点区别),家庭成员年人均总收入低于2500元的,可以申请低保,如果母亲月薪1000不到,年薪10000不到,那人均就不到2500,。可以申请试试,同时还可以申请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当地常住居民或持有非农业、农业户口居民;(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或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当地常住居民是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所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就读学生。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货币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离退休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抚(扶)养费、第二职业收入、自谋职业收入和其它一切应计入的收入。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若申报对象的上述家庭收入不稳定,则按申请之日起该家庭前3个月或12个月收入的平均额除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人数即为家庭月人均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按统计部门统计口径计算(纯收入=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费支出-调查补贴-农村内部亲友赠送)。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资金;义务兵优待金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费;发放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工伤和意外伤害人员的护理费、营养误工费、丧葬费、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按规定由在职人员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独生子女费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其它经地方或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精神病人收养条件一、收养对象无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扶养人或赡养人(简称“三无人员”)的精神病患者。二、收养手续(一)精神病患者所在社区或亲属代为提出入住精神病院书面申请,并填写《长宁区精神病患者入院申请表》,报街道(镇)审核。(二)区民政局审批入院申请材料后,指定入住精神病院。(三)街道(镇)组织护送精神病患者入住指定精神病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1种观点: 精神病人收养条件1、收养对象无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扶养人或赡养人(简称“三无人员”)的精神病患者。2、收养手续(1)精神病患者所在社区或亲属代为提出入住精神病院书面申请,并填写《长宁区精神病患者入院申请表》,报街道(镇)审核。(2)区民政局审批入院申请材料后,指定入住精神病院。(3)街道(镇)组织护送精神病患者入住指定精神病院。一、精神病院收病人条件如下:1、属于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2、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3、属于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二、精神病鉴定标准:1、精神病指严重的心理障碍,患者的认识、情感、意志、动作行为等心理活动均可出现持久的明显的异常;2、不能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3、动作行为难以被一般人理解,显得古怪、与众不同;4、在病态心理的支配下,有自杀或攻击、伤害他人的动作行为;5、有程度不等的自制力缺陷,患者往往对自己的精神症状丧失判断力,认为自己的心理与行为是正常的,拒绝治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建设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加强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能力建设。县级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建立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机构。第六十九条 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助。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第2种观点: 按照我的理解,应该是可以打点擦边球的,按照现有标准(目前各省市标准有一点区别),家庭成员年人均总收入低于2500元的,可以申请低保,如果母亲月薪1000不到,年薪10000不到,那人均就不到2500,。可以申请试试,同时还可以申请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当地常住居民或持有非农业、农业户口居民;(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或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当地常住居民是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所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就读学生。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货币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离退休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抚(扶)养费、第二职业收入、自谋职业收入和其它一切应计入的收入。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若申报对象的上述家庭收入不稳定,则按申请之日起该家庭前3个月或12个月收入的平均额除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人数即为家庭月人均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按统计部门统计口径计算(纯收入=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费支出-调查补贴-农村内部亲友赠送)。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资金;义务兵优待金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费;发放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工伤和意外伤害人员的护理费、营养误工费、丧葬费、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按规定由在职人员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独生子女费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其它经地方或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精神病人收养条件一、收养对象无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扶养人或赡养人(简称“三无人员”)的精神病患者。二、收养手续(一)精神病患者所在社区或亲属代为提出入住精神病院书面申请,并填写《长宁区精神病患者入院申请表》,报街道(镇)审核。(二)区民政局审批入院申请材料后,指定入住精神病院。(三)街道(镇)组织护送精神病患者入住指定精神病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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