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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节炎病史会影响重疾险的保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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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重疾险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一般会规定重疾的诊断标准和理赔条件。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患有重疾,符合保险合同的规定,那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已经患有某些疾病,如关节炎等,那么保险公司可能会对这些疾病进行除外条款的设置。法律依据:1.《保险法》 第十 保险合同应当按照相互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订立;保险人应当依照法律、行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义务,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2.《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患有某些疾病时的理赔条件和标准,同时也可以设置除外条款,如被保险人已经患有某些疾病的情况。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如果保险公司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关节炎等疾病的理赔条件和标准,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也未如实告知,那么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患有的关节炎等疾病可能不应被视为除外条款的范畴内。因此,对于关节炎是否会影响重疾险的保险理赔条款,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和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以确定保险公司是否有法律依据拒绝理赔。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购买重疾险时是否需要告知既往病史,以及既往病史是否会影响保险公司的赔付,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如实告知事项。如果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保险公司未能就该项告知事项询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不得解除合同。同时,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应当根据事实认定保险责任,而非简单地将既往病史作为拒赔的理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保险人应当认真审核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保险申请书和与之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可以向其询问,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核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保险人应当根据事实认定保险事故的发生和损失程度,及时给付保险金。保险人不得拒绝理赔或者迟延理赔。总之,购买重疾险时应当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认真审核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询问,切勿简单以既往病史为由拒赔。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投保人的健康状况来确定保费,既往病史可能会对保费产生影响,但并非必然。具体影响因保险公司而异。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等情况,制定保险合同的保费标准。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职业、健康状况等因素,制定保险合同的保费标准。3.《健康保险条款》第十一条 对于投保人已经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可以不予承保或者加费承保。总体来看,既往病史对重疾险的保费有可能产生影响,但具体情况需要根据保险公司的制度来定。有疾病史的投保人在选购保险时,应该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咨询保险公司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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